是以往任何时候都可以接受的DTO有其返回基于DTO的数据得出的值的实例方法?或应该DTO的是一个没有额外的方法纯数据容器(比getter / setter方法等)?

在我的纯粹说,这是迄今为止容易为业务逻辑蔓延到这样的方法。然而,如果(例如)一个DTO跨应用层共享,那么也许存在对于具有在DTO这样的方法的参数。

什么是您对此有何看法?是否曾经有过的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,或者应该这样的事情来避免?为什么/为什么不呢?

有帮助吗?

解决方案

DTO的不应该有行为,他们是用于跨过程boundries传输数据仅仅容器和应包括制定者/吸气剂仅

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否则会被解释为对DTO图案的误用被避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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