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您的意见。

在我们的系统中,决定将所有字段(注释除外)被迫进入大写。我不喜欢它,但是系统的预期用户不是很有计算机识字,因此对于企业的使用,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。

但是,当涉及电子邮件地址时,您是否还会强迫他们违反小写惯例?

有帮助吗?

解决方案

之前的部分 @ “本地部分”为“本地解释”(请参阅 RFC 2822 §3.4.1).

这可能包括对病例敏感。任何电子邮件处理代理是否支持案例敏感性是另一个问题。

其他提示

电子邮件地址不敏感,因此无关紧要。上箱很好。

许可以下: CC-BY-SA归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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